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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嘉嘉百货店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案

索引号:ajj -/2022-0817008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17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双柏县嘉嘉百货店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2月4日,双柏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鄂嘉镇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检查中发现双柏县嘉嘉百货店:一是经营场所店面存放并零售未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批发的烟花爆竹制品,无流向标识;二是未严格执行专店销售烟花爆竹制品规定,擅自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将部分烟花爆竹制品摆放于双柏县嘉嘉百货店店门外临街摆摊销售。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安全规定要求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存在无法保障安全经营烟花爆竹标准要求安全隐患。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该经营店一是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二是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两项合并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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